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受吊扣牌照」乙事
103.12.17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
路監交字第1030055476號函釋示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受吊扣牌照」乙事,如下:「租賃業者對承租人於事前簽定之規定之行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租賃業者對承租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有何故意、過失」即得舉證(租賃契約)免罰;並請轉知及輔導轄屬租賃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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